浙江省糧食收購企業(yè)倉儲設施、檢驗儲存技術審核條件
浙江省糧食收購企業(yè)倉儲設施、檢驗儲存技術審核條件
從事糧食收購的各類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必須具備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和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確保糧食安全儲藏。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單位重點應按以下條件對申請人的糧食倉儲設施、檢驗儲存技術情況進行審核。
一、倉儲設施
(一)糧食倉庫。糧倉應具備“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風、可密閉”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地坪完好、堅實、平整;墻壁完好、堅固,內側平滑;倉頂不漏雨,無蟲、鼠、雀隱匿的孔洞縫隙;門窗結構嚴謹,關閉能密封,開啟可通風,門窗及通風洞安裝防鼠、雀裝置;其他國家對建筑、防火、使用等有關規(guī)范要求。
(二)糧倉設備。根據(jù)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清理、計量、測溫、通風、消防等設備。
二、質量檢驗
(一)檢化驗設備。從事糧食收購的單位應根據(jù)收購糧食品種,配備必要的水份測定儀、出糙機等檢化驗設備,具備檢驗糧食水份、出糙率、雜質、容重等指標的能力。
(二)建立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入庫糧食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檢驗,有害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糧食,不準接收入庫。
三、糧食儲存
糧食儲存的堆放、糧情檢查、蟲害處理等工序操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四、人員配備
糧食收購企業(yè)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質量檢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糧食收購、驗質和保管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yè)務知識,熟悉國家糧食政策、法規(guī)、糧食質量標準和我省有關糧食收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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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糧食收購企業(yè)倉儲設施、檢驗儲存技術審核條件
從事糧食收購的各類企業(yè)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必須具備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和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保管能力。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確保糧食安全儲藏。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單位重點應按以下條件對申請人的糧食倉儲設施、檢驗儲存技術情況進行審核。
一、倉儲設施
(一)糧食倉庫。糧倉應具備“上不漏、下不潮、能通風、可密閉”的基本條件。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地坪完好、堅實、平整;墻壁完好、堅固,內側平滑;倉頂不漏雨,無蟲、鼠、雀隱匿的孔洞縫隙;門窗結構嚴謹,關閉能密封,開啟可通風,門窗及通風洞安裝防鼠、雀裝置;其他國家對建筑、防火、使用等有關規(guī)范要求。
(二)糧倉設備。根據(jù)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清理、計量、測溫、通風、消防等設備。
二、質量檢驗
(一)檢化驗設備。從事糧食收購的單位應根據(jù)收購糧食品種,配備必要的水份測定儀、出糙機等檢化驗設備,具備檢驗糧食水份、出糙率、雜質、容重等指標的能力。
(二)建立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入庫糧食應按有關標準進行嚴格檢驗,有害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糧食,不準接收入庫。
三、糧食儲存
糧食儲存的堆放、糧情檢查、蟲害處理等工序操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四、人員配備
糧食收購企業(yè)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質量檢驗技術人員和保管人員。糧食收購、驗質和保管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業(yè)務知識,熟悉國家糧食政策、法規(guī)、糧食質量標準和我省有關糧食收購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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