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樂社社團章程
“諧音”器樂社社團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江蘇農林‘諧音’器樂社第二條本社團的性質:學生團體(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社團的宗旨:豐富江蘇農林職業(yè)技術學院的文化建設,豐富農校學子課余生活,陶冶情操,培養(yǎng)同學們對音樂的認知與感悟,使對樂器感興趣的同學擁有一技之長,服務于廣大熱愛音樂的社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院團委的規(guī)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社團是江蘇農林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的成員,接受共青團江蘇農林職業(yè)技術學院委員會的領導,接受風景園林系單位的指導
第五條本社團的活動范圍(必須具體、明確)(一)每周定時教授吉他課程
(二)開展社員間的吉他彈唱比賽交流(三)有選擇性支持校區(qū)的文藝活動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江蘇農林正式學籍;(二)承認本社團章程;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提出入會申請;
(三)由社團執(zhí)行機構發(fā)給會員證。第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yōu)先權;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jiān)督權;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zhí)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yè)務范圍
第三章會員
擴展閱讀:逆時針器樂社簡介及章程
逆時針器樂社簡介
逆時針器樂社原名“逆時針文藝社”,是隸屬于山東政法學院經濟管理系的文藝性的學生社團,該社團于201*年9月份經山東政法學院經濟管理系團委批準后正式成立。逆時針器樂社是一個愛好樂器的學生參與的社團,由山東政法學院的在校大學生自愿并經過考核后加入組成的。
逆時針器樂社現(xiàn)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三名,下設秘書處、組織策劃部、創(chuàng)作部、外聯(lián)部、宣傳部,各部分別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社團內部所有管理人員均由社團內部全體成員選舉產生。
逆時針器樂社與多個琴行、樂隊有長期合作關系,平時主要圍繞樂器開展活動,例如進行樂器培訓、技能經驗交流、樂隊組合、才藝展示等。
逆時針器樂社是個剛成立的社團,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希望在以后的發(fā)展過程中,在校各級領導的指導下,在全體社員的努力下,把逆時針器樂社建成一個強勢社團,讓從逆時針器樂社這個大熔爐出去的每一個社員都有較高的藝術修養(yǎng)。
逆時針器樂社負責人及各部門的職責
(一)社長
1.統(tǒng)籌負責社團的整體管理工作,確定社團的總體發(fā)展方向,安排
社團
各部門具體工作范圍,協(xié)調各部門的分工,工作安排;2.指導策劃社團大型活動,定期召開社團工作會議,了解各部門工作情況;
3.傳達學校各項要求,布置各部門的工作,及時向團委、有關領導、老師匯報社團工作;
4.負責檢查、督促社團各部門工作的實施和總結;
(二)副社長
1.協(xié)助社長做好社團工作;2.協(xié)助做好社團自身建設;
3.認真做好自己所分管的工作;各分管副社長負責聯(lián)系所管理項目的老師,協(xié)商安排上課時間、地點,跟班上課,管理考勤,進行學習上的輔導;分管常務的副社長負責除上課外的其他事項。4.社長不在時,代理社長職務,主持全面工作;
(三)秘書處
1.文筆秘書負責對會議內容的記錄,活動計劃的整理,新聞稿的投放,網(wǎng)站論壇的發(fā)帖及答復;
2.財務秘書負責工資的發(fā)放,社團社費的管理,外界贊助費用的管理,社團的收支記錄,內部工作需要經費的報銷等;
(四)組織策劃部
1.協(xié)助做好社團干部的考核、選拔、任免工作2.負責集體活動的組織與策劃3.監(jiān)督與催促各部活動的開展
(五)外聯(lián)部
1.負責社團涉外活動的管理、監(jiān)督與指導工作;2.負責與社會單位的聯(lián)系,爭取活動經費;
3.負責與其他社團聯(lián)系、交流、溝通,相互借鑒、資源共享、共同提高;
4.負責社團重大活動的內外邀請與接待工作
(六)宣傳部
1.負責宣傳學校黨委和團委的各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強和提高社團成員的思想意識;
2.負責社團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以海報、橫幅、宣傳板等形式進行有效宣傳;
3.負責社團總體對外的宣傳;
(七)創(chuàng)作部
1.負責對新穎活動的推出2.負責各種節(jié)目的制作與編排3.負責社團樂譜、歌詞等的譜寫
三.逆時針器樂社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的名稱為山東政法學院經濟管理系逆時針器樂社團,簡稱逆時針器樂社。
第二條:本社團是在山東政法學院經濟管理系團委的指導和組織下,由山東政法學院在校同學自愿參加的學生社團組織,旨在豐富同學們的課余文化生活,實現(xiàn)學習和文藝活動兩不誤
第三條:社團宗旨:讓熱愛樂器的同學們體會其真、感受其美。提高藝術修養(yǎng)及水平,提高審美觀,培養(yǎng)自信心,健身娛樂。
第四條:本章程以遵守國家一切法律為基礎,服從山東政法學院社團管理條例。接受院團委的監(jiān)督與指導。
第五條:社團要維護本章程的尊嚴,社團的一切規(guī)章、條例和決定都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社團的組織機構和成員活動都必須遵照本章程。
第二章任務第六條:主要任務
1.陶冶學生的藝術情操,培養(yǎng)和提高其綜合素質。
2.定時定點進行訓練,加強對學生的樂感培養(yǎng)及體質的鍛煉。3.代表學校積極參加各種文藝演出和樂器等賽事。使逆時針器樂社成為校園內又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第三章社團管理
第七條:逆時針器樂社是在經濟管理系團委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由學生按照山東政法學院社團管理條例自發(fā)組織管理的,以學生參與為主的社團組織。
第八條:凡承認本章程、熱愛藝術、自愿參加社團活動的本校在籍學生即可。
第九條:社員的義務
1.遵守社團章程,執(zhí)行社團決議;認真學習,刻苦訓練。2.與廣大樂器愛好者多多進行交流,勤奮好學,為全面提高我校文藝水平作出不懈努力。
3.社團每次排練或召開成員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影響社團工作的開展。
4.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條:社員的權利
1.對本社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2.有權參加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3.有權獲得專業(yè)老師指導和訓練的良機。4.有權了解社團的最新動態(tài)及各種賽況。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十一條:社員管理規(guī)定:
為使逆時針器樂社這個組織更加健全、規(guī)范、故對全體社團成員作以下幾點規(guī)定:1.上課、訓練實行點名制度,凡遲到5次以上者,均作自動退團處理。
2.不得隨意請假,有事向各部部長說明,經批準后方可請假。3.愛護公共財產,凡遺失樂器或其它道具均按價賠償。4.齊心協(xié)力,互相關心,幫助,熱愛集體,力所能及地為集體服務,認真對待每次演出,為本社團爭取榮譽。
5.遵守學校規(guī)范制度,如有違紀行為,作自動退社處理。6.社員退社應書面通知本社團。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社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2.選舉和罷免社團執(zhí)行機構;
3.審議社團執(zhí)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4.決定終止事宜;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社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負責。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每屆一年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執(zhí)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社員大會負責。第十六條:社團執(zhí)行機構的職權是:1.執(zhí)行社員大會的決議;2.籌備召開社員大會;
3.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4.決定社員的吸收和除名;
5.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6.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本社團的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團的路線、方針、政策;2.熱心學生社團工作;3.學習成績中等以上;4.大學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第十八條:本社團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任期一年。第十九條:本社團社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機構會議;
2.檢查社員大會、社團執(zhí)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第二十條:副社長行使以下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2.協(xié)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3.協(xié)助社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一條:本社團經費來源。1.會費;2.捐贈;
3.在核準的活動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guī)定收取社員社費。第二十三條:本社團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和事業(yè)的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社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執(zhí)行山東政法學院規(guī)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員大會和校團委的監(jiān)督。資產來源屬于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監(jiān)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二十八條: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章程修改應通過社長,副社長及各部部長聯(lián)名提出,并交經本社團社員大會審議,半數(shù)以上票數(shù)通過,由社長簽字上交系團委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條: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社團執(zhí)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社團經校團委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后既為終止。第三十四條:本社團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校團委的監(jiān)督下,按照山東政法學院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上報并通過批準即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社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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