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為適應經(jīng)濟發(fā)展需要、深化審判方式改革、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當事人訴訟成本而設立的一種快速審理方式。如何讓小額訴訟制度更好的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發(fā)揮作用,從而進一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快速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我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積極地探索,為落實小額訴訟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一、小額訴訟制度產(chǎn)生的社會背景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結構的快速轉型、社會矛盾的劇增、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法院受理的各種案件進入高發(fā)期,使得我們不得不進入一個訴訟大爆炸時期。與此同時,法院人少案多,司法資源緊缺的情況日益加劇。然而,經(jīng)過我們調研分析,在這劇增的民事案件中也包括相當大數(shù)量的微小利益糾紛案件和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例如,在當下進城務工人員討要勞動報酬案件中我們發(fā)現(xiàn),這些案件大多事實較為清楚、案件標的較小、涉案原告人數(shù)多、時間要較為緊迫。另外,我們就溫縣法院網(wǎng)上文書統(tǒng)計分析發(fā)現(xiàn),201*年至201*年案件簡易案件分別達到1965件、2648件、2093件、1725、793件(至今),分別占總案件數(shù)的68.4%、75.8%、78%、70.4%、70.6%,并且在這些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對事實無異議的案件分別達到68.2%、58.4%、62.5%、59.5%、60.5%。雖然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規(guī)定有簡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簡化了訴訟、方便群眾、快速解決糾紛,但也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環(huán)節(jié)上的簡化,被稱之為“普通程序的精裝版”,從舉證期、答辯期的設置到傳喚當事人、證人,從排期開庭到庭審程序等環(huán)節(jié)確實未充分考慮到小額、輕微事件在處理上的特殊性。一個更加簡便、迅速、經(jīng)濟地解決糾紛的訴訟制度即小額訴訟制度呼之而出。
二、本轄區(qū)小額訴訟制度的適用以及開展情況
恰逢其時,2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雖然只是增加一條簡短的法條,但卻已拉開了小額訴訟制度改革及實行的序幕。20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并實施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其中針對小額訴訟程序又專門制定13個條文來進一步明確小額訴訟程的適用條件和相關程序問題,這對我們實務部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做出進一步規(guī)范和指引。
201*年,全國法院系統(tǒng)陸續(xù)開展了小額訴訟的探究工作,各基層法院紛紛開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201*年,全年溫縣人民法院共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共計195件,占我院所適用簡易案件總數(shù)1374件的14%,其中涉及民間借貸122件占小額程序案件總數(shù)的63%,涉及買賣合同糾紛50件占小額程序案件總數(shù)的24%。201*年,全年溫縣人民法院共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共計62件,占我院所適用簡易案件總數(shù)793件的7.9%。在所適用小額程序案件中平均審理天數(shù)20天,比一般簡易案件平均審理天數(shù)65天少了45天,大大的提高了民事案件訴訟效率。
三、小額訴訟制度發(fā)揮積極作用原因分析
通過對比我院適用小額訴訟案件類型我們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買賣合同案件占較大的比重,占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總數(shù)的63%、24%。小額訴訟制度在簡單的民事案件中發(fā)揮積極作用,這是與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分不開的。
(一)標的數(shù)額小。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大都標的不大,多數(shù)在10000元之下。主要是因為經(jīng)濟的發(fā)展過程中,人民對誠信意識重要性卻越來越缺乏,尤其是在一些買賣合同案件中,很多情況并非現(xiàn)金交易,當買房與賣方不太熟悉的情況下,交易金額過大的時候雙方都會謹慎,一旦出現(xiàn)一方信用出現(xiàn)問題就會拒絕進一步買賣交易。
(二)偏重對訴訟效率的要求。這案件往往對訴訟效率要求較高,大多原告都是在多次向被告催要無果的情況下,無奈走向訴訟程序,因涉案標的較小,事實也較為清楚,他們更能希望法院盡快處理自己的案件,過長的訴訟期間即使他們解決了問題,也得不到當事人的滿意。
(三)案件事實較為明確,一般為單一的金錢給付關系。該類案件中,原告方大多有被告所出具的借條,事實較為清楚明確、容易查清,一般不存在多大的爭議。有的雖沒有欠條,但事實清楚,人數(shù)較多,可以相互印證。
(四)適用一審終審制度,使一審審判結果更具有穩(wěn)定性。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該類案件適用一審終審程序,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當事人,尤其是原告的訴累。
與以上案件特點相適應,民事審判中小額訴訟程序也正是專門針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的單一的金錢給付案件所設的簡易程序,此類案件的一審終審制度更是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了訴訟的效率價值。這正好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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