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楊祥云特大貪污案
【推 薦 人】裝備資產科
【案例內容】被稱為“湘西第一貪”的吉首市國土局原黨組書記、副局長楊祥云等特大貪污案終于塵埃落定。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向各被告人送達了二審裁定書,宣告本案終審裁定結果———駁回上訴人楊祥云、劉清芳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以貪污罪判處楊祥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同案犯劉清芳、劉國瑞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根據(jù)檢察機關的指控和一審法院的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認定,楊祥云在擔任吉首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劉國瑞(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經理)、劉清芳(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楊祥云的妻子)等人,采取超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的方式,將應繳的國有資產5756000元土地出讓金變成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公司萬溶江分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的資產。其后,楊祥云又與劉國瑞、劉清芳相互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采取隱瞞凈資產(隱瞞公司資產10235081.99元)、夸大債務等方式,用19萬元低價買斷了萬溶江分公司所有權,并注銷了萬溶江分公司,成立了吉首市萬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民營企業(yè)),劉清芳任董事長,劉國瑞任經理,由楊祥云實際控制,從而實現(xiàn)了鯨吞公司巨額財產的目的。此外,楊祥云在擔任吉首市乾州新區(qū)指揮部拆遷部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盜賣乾州新區(qū)指揮部已征用土地,將售地款4721550元變?yōu)榧资腥f溶江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財產。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楊祥云系主犯,貪污1495.6萬余元;劉清芳、劉國瑞系從犯,貪污數(shù)額均為1023.5萬余元。二審法院據(jù)此作出終審裁定。根據(jù)群眾舉報,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初對楊祥云等人涉嫌犯罪行為進行了秘密初查,同年8月正式立案偵查,2006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訴。2006年5月23日至25日,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一審判決。
【案例啟示】通過上述案例的學習,認真對照自己,我認為不斷加強政治學習,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才能筑牢抵御腐蝕的思想道德防線,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和拒腐防變的免疫力。黨員干部無論職位高低,不思進取,不肯學習,就很難擺脫低級趣味,就很難提高辨別能力,就很難抵御各種誘惑。作為一個黨員干部,必須正確看待權力、地位、利益,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是腐敗犯罪的一個基本特點;視公器為私物,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庸俗化為個人“發(fā)家致富”的工具,是腐敗分子的基本權力觀。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就要求黨員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明、恪盡職守、造福于民,從小節(jié)做起,防微杜漸,防止權力的妖魔化。權力是把雙刃劍,為民則利,為己則害。權力一旦姓“私”,地獄隨之為你開門。從政與發(fā)財,從來就是兩股道上的車,無法并行,無法兼得,誰要是在這上面搞結合,注定像楊祥云們一樣身敗名裂,人毀財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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