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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改局機關黨委發(fā)展改革大講堂講稿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4-08 14:39:32 | 移動端:發(fā)改局機關黨委發(fā)展改革大講堂講稿

發(fā)改局機關黨委發(fā)展改革大講堂講稿 本文簡介: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講的內容是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藢盟闹腥珪鞔_提出,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高級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yōu)先

發(fā)改局機關黨委發(fā)展改革大講堂講稿 本文內容: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講的內容是法治思維的基本要領。

  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高級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yōu)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yǎng)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上述要求,對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自覺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維?下面我想從三個方面談談我對法治思維較為膚淺的認識。

  一、法治思維首先是規(guī)則至上思維

  普遍的法治思維,一切從講規(guī)矩、講規(guī)則開始,規(guī)則具有確定性、可預期、可執(zhí)行等特點,是人們對事物理性期待的體現(xiàn)。規(guī)則思維的邏輯起點是:既定的規(guī)則告訴人們哪些可為(權利)、哪些不可為(義務),以及如何行為(程序);人們的行為后果是可預期的。在任何工作中,制訂規(guī)則很重要,制訂“良法”(合理的規(guī)則)更重要。在有規(guī)則之后,尊重規(guī)則成為第一要務。當然,規(guī)則與規(guī)則之間是有效力高低或優(yōu)先秩序的,如當法律與憲法相矛盾時,以憲法為準;當行政法規(guī)與法律相沖突時,以法律為準。(下位法與上位法不得沖突,尤其是在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時,不得與現(xiàn)行法律相抵觸,例如在規(guī)范性文件中不得設置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當同等級別的舊法與新法相沖突時,應當堅持“后法優(yōu)于前法”原則。當同一效力級別的特別法規(guī)則與一般法規(guī)則相沖突時,堅持“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

  我們來看一個典型案例:洛陽市甲公司與乙公司發(fā)生合同糾紛,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甲公司同意對乙公司進行賠償,但在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上存在差異。乙公司認為,玉米種子的銷售價格應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法》的相關規(guī)定,按市場價執(zhí)行,應賠償其經濟損失約70萬元。甲公司則認為,應當依據河南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河南種子條例》確定的政府指導價進行賠償,賠償對方公司經濟損失7萬元;該案承辦法官、時年30歲的李慧娟在提交審委會討論后作出判決:“《種子法》實施后,玉米種子的價格已由市場調節(jié),《河南種子條例》作為法律位階較低的地方性法規(guī),其與《種子法》相沖突的條款自然無效。

  承辦法官未曾想到,此判決一出引起了軒然大波,同年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發(fā)文稱,經省人大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河南種子條例》第36條關于種子經營價格的規(guī)定與《種子法》沒有抵觸,應繼續(xù)適用。且“洛陽中院在其民事判決書中宣告地方性法規(guī)有關內容無效,這種行為的實質是對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違法審查,違背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侵犯了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嚴重違法行為”,要求洛陽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jiān)督權,糾正洛陽中院的違法行為,對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作出處理,通報洛陽市有關單位,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11月7日,根據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處理要求,洛陽中院黨組擬出一份書面決定,準備撤銷相關庭的副庭長職務和李慧娟的審判長職務,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審判員資格。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答復》對該案做了定性,《立法法》明確規(guī)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根據上述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地方性法規(guī)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這個批復所傳達的信息,無疑是比較明確的。緊接著河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廢止了《河南種子條例》。而當初李慧娟就是因為在一次判決中否定了《河南種子條例》有關玉米價格的條文,從而給自己的法官生涯帶來一連串麻煩。

  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要守法,公權力機關更要帶頭守法。比如,上個案例中的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公權力主體更應當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這才是法治思維。

  二、法治思維是程序優(yōu)先思維

  法治思維要求重視程序,充分發(fā)揮程序的作用。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和基礎。我們不能說有了程序上的正義,就一定會實現(xiàn)實體的正義,但沒有程序的正義,就一定沒有實質的正義或者實體的公正。因為實體正義的得出,要經過一系列的訴訟過程,如果違反程序正義,那么得出的結果就是建立在不正當手段的基礎上,即使事實認定正確,刑罰也適當,也不能稱實現(xiàn)了實體的公正。有一個例子;山上的寺廟有七個和尚,他們每天分食一大桶粥,可是每天可以分食的粥都不夠。為了公平,使每個和尚都基本能吃飽,和尚們想用非暴力的方式解決分粥的難題。

  一、一開始,他們擬定由一個小和尚負責分粥。但大家很快就發(fā)現(xiàn),除了小和尚每天都能吃飽,其他人總是要餓肚子,因為小和尚總是自己先吃飽再給別人分剩下的粥。于是,在大家的倡議下又換了一個小和尚,但這次卻變成只有小和尚和主持人碗里的粥是最多最好的,其他五個人能夠分得的粥就更少了。

  二、餓得受不了的和尚們提議大家輪流主持分粥,每天輪一個。這樣,一周下來,他們只有一天是飽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其余六天都是肚皮打鼓。

  三、大家對這種狀況不滿意,于是又提議推選一個公認道德高尚的長者出來分粥。開始這位德高望重的人還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開始為自己和挖空心思討好他的人多分,使整個小團體烏煙瘴氣。

  四、這種狀態(tài)維持了沒多長時間,和尚們就覺得不能夠再持續(xù)下去了,他們決定分別組成三人的分粥委員會和四人的監(jiān)督委員會,這樣公平的問題基本解決了,可是由于監(jiān)督委員會提出多種議案,分粥委員會又屢屢據理力爭,互相攻擊扯皮下來,等分完粥時,粥早就涼了。

  五、最后,他們總結經驗教訓,想出一個辦法,就是每人輪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個人要等到其他人都挑完后再拿剩下的最后一碗。令人驚奇的是,在這個制度下,7個碗的粥每次都幾乎是一樣多,就像用科學儀器量過一樣,這是因為每個主持分粥的人都認識到,如果7個碗里的粥不一樣,他確定無疑將享用分量最少的那碗,這樣從此和尚們都能夠均等地吃上熱粥。該例子說明了程序正義在保障實質正義方面的重要性。

  “程序合法”是法治對公職人員的一項基本要求。公職人員作出某一決策,實施某一行為,其過程、步驟、方式、時限等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即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的要求,尤其是公職人員對相對人做出不利行為時應說明理由、聽取申辯,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等。遇到有爭議或糾紛的問題,即使是非對錯很清晰,也要善于考慮程序上的處理方式,讓爭議各方平等地發(fā)表意見。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決定可能無效甚至違法。比如,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這里的“告知”就是一個法定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這個“聽證”是作出處罰前的必經程序。

  三、法治思維是技術理性思維

  當法律和道德價值相沖突時,究竟要秉持道德優(yōu)先還是法律優(yōu)先?在法治社會中都主張法律優(yōu)先。這里涉及到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問題。所以我認為如今對這兩者的關系,要強調一是以德立法,我們的法律必須是良法,要建立以德立法的良法體系。但是這個體系一旦建立了,則要毫不遲疑地強調以法統(tǒng)德。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特別對于公權主體而言,法律之外再沒有其他道德。一切道德,不論是私人道德、職業(yè)道德、公共道德還是政治道德,都被鑲嵌在法律當中。我們再來看一典型案例:曾一度引起全國媒體關注并轟動一時的四川瀘州“二奶”狀告“大奶”案引起廣泛關注。黃先生將自己部分財產遺贈給和自己同居的張女生,立下遺囑并經公證。黃先生去世后,張女生向黃先生的原配蔣女士索要黃的遺產時遭拒絕,遂將蔣推上了法庭。該案經過兩審判決,二審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黃先生與張女士在非法同居關系下所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破壞社會風氣的違法行為,且該遺囑雖是黃的真實意思表示,雖形式上合法但實質贈與財物的內容上存在違法”為由,終審判決駁回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該案本來只是一起事實十分簡單,適用法律也十分明確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像這樣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每年不知要在偌大的中國發(fā)生多少起。而且,我們相信,類似這樣的案件,本來也不會引起多大的爭論,甚至在法院里以簡易程序都可以加以處理。因為其爭議的標的數額并不大,而且事實清楚,法律又有明確的規(guī)定,完全可以較快地結案,使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得以盡快地確定。本案是在一個特定的時代背景下發(fā)生的,因此,雖是一個十分簡單的法律糾紛,但由于現(xiàn)代媒體的傳播,加之公眾道德情緒的推動,卻在全國范圍內引起激烈的爭論。贊同者為之雀躍,反對者為之疾首。一時間,一個小小的遺贈糾紛案竟沸沸揚揚,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黃某的遺囑行為及其對財產的處理完全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同時,從現(xiàn)行《繼承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來看,確實沒有禁止“第三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和規(guī)則。法律賦予了公民遺囑自由,賦予了每個人依法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法律也沒有禁止和剝奪“第三者”依法享有這一權利。對于本案的原告張女士來說,因為法律告訴她可以這樣做,于是,她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了。張女士作為所謂不光彩的“第三者”角色,不僅承受著巨大的道德壓力和輿論的非議,而且也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與拋棄。對于道德和輿論的壓力,是在她的預期之中的;但對于法律的宣判,卻是在她的預期之外的。而這種預期本來應該是更為可靠和穩(wěn)定的,否則,她也不會背負著沉重的道德壓力,去訴請法律給她一個公平的說法。正是基于她對法律的信仰,她才采取了這樣實際上對她的名聲來說風險更大的行為。但她所信仰的神圣法律卻給了她當頭一棒,殘酷地宣告:“基于你不道德的行為,我——法律,不對你的權利予以保護,盡管你的權利是應該受到保護的!”在這里,法律失去了它自身應該具有的品格。如果說蔣女士是黃先生不道德“婚外情”的受害者,那么,張女士則是不公正司法行為的受害者。而在今日之中國,像張女士這樣勇于主張自己權利的人,本來是應該受到鼓勵和保護的?傊,要強調法治思維,就必須強調法律技術優(yōu)位于道德價值。

  法治思維需要我們下決心轉變過去的思維慣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價。比如,實現(xiàn)政治目標的手段單一化了,運用政策、動員、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圍和程度受到限制,權力的靈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對于“法治社會”這一全體人民的新共識和新目標來說,這些代價都是必要的?傊,推動法治進步, 需要營造黨委依法執(zhí)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社會團體依法辦事、全體公民懂法守法的法治意識與氛圍,讓法治思維成為公職人員的思維定勢,讓法治精神成為公民賴以生存的空氣和陽光。

  謝謝大家!

發(fā)改局機關黨委發(fā)展改革大講堂講稿 本文關鍵詞:講稿,大講堂,黨委,局機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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